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八)本设备包含的微功率模块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是指本设备正常工作时的环境。
以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警语仅适用于支持微功率短距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